意外死亡的夫妇、悲伤的老人和四个冷冻胚胎,在许多阻力下,他们还有机会出生吗?今天,我们不谈论那些严肃的案例,让我们谈谈2014年“无锡胚胎案”的温暖案例。
4枚胚胎
2012年8月,80后夫妇沈杰、刘曦因自然生育困难来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试管婴儿技术)繁育后代。
这对年轻夫妇通过体外受精技术成功获得了4个受精卵,但为了预防疾病,医院没有立即移植新鲜胚胎,而是冷冻了4个胚胎,同意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
这对夫妇与南京鼓楼医院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明确规定,医院对胚胎的冷冻保存期为一年。如果超过保存期,刘和沈选择同意丢弃胚胎。
这似乎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因为试管婴儿技术在我国是一种合法的助孕技术,而且技术已经相对成熟。
然而,在胚胎移植手术的前五天,沈杰翻车撞上了路边的树。他的妻子当天被宣布死亡,沈杰也于3月25日被宣布死亡,这是同意胚胎移植的日子。两人生命的丧失使他们没有机会进行胚胎移植。
他们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死后,父母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久久不能放慢脚步。起初,他们都期待着这对年轻夫妇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下孩子,但结果却变得永远不可分割。
经过讨论,父母双方同意取回孩子留下的四个胚胎,这是他们最后的血液。
要回胚胎
根据夫妻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胚胎处理必须经夫妻同意。现在这对夫妇已经死了。根据协议,医院不能将胚胎移交给父母进行监督,只能在超过冷冻期后丢弃。
在这件事上,医院真的很困难。医院表示,2000年卫生部门规定了“试管婴儿”的技术及相关管理。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院不能违反规定,对少数个人给予特殊待遇。他们只能同情老年人的要求。
父母双方都知道医院没有故意让他们难堪,但他们的孩子已经去世了,四个冷冻胚胎是他们唯一的食物,永远不会放弃。
于是,他们想出了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
2013年11月,由于胚胎所有权纠纷,沈杰的父母起诉了刘西的父母,要求监督和处置儿子和儿媳留下的胚胎,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
为什么是“假借”?因为这是双方讨论的。据媒体事后了解,事实上,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目的是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这可能高于直接告知医院。
此时,鼓楼医院也受到了委屈,胚胎已经存放了一年多,根据协议,可以丢弃。但鼓楼医院并没有擅自处罚它,而是保留了这四个有希望的胚胎。
当时,法院真的认为他们发生了争议,所以他们开庭审理了此案。
但是法院会支持他们吗?没有。
因为当时大家都知道独生子女去世了,父母为什么要这四个冷冻胚胎?显然,我们想通过“代孕”延续血液,代孕在中国是明确禁止的。
宜兴法院一审认为,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力,是一种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体,不能像普通物体一样任意转移或继承,因此不能成为继承的目标。沈和他的妻子已经死亡,无法通过手术实现分娩的目的,因此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不能继承。
宜兴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父母双方都很兴奋,小沈的父母在法庭上提出了上诉。
北京理工学院副教授孟强一审作出判决后,对判决进行了评价:法院的结论并不充分。本案当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说明冷冻胚胎有多特殊,以至于无法继承。“法律只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和弹药,但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有争议,但父母的继承人有权在胚胎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主张胚胎的权利。”
温情的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沈夫妇与医院签署了相关知情同意书,同意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丢弃胚胎,但沈夫妇因意外死亡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相关胚胎。
以下是二审判决书原文(我已经简化了):
当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考虑几个因素来确定胚胎的权利所有权:
第一,伦理。试管婴儿技术生产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还含有父母双方家庭的遗传信息。父母双方在生命伦理上也与所涉及的胚胎密切相关。
第二,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是生活中最悲哀的事情,更不用说在暮年失去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了!“失去独生子女”的痛苦是人们可以欣赏的。沈杰和刘西留下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庭血液的唯一载体,承载着悲伤寄托、精神安慰、情感安慰等人格利益。所涉及的胚胎由父母双方监督和处置,这不仅符合人类家庭,而且适度减轻了失去孩子和女儿的痛苦。
第三,保护特殊利益。胚胎是人与物之间的过渡性存在,具有孕育生命的潜力,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得到特殊的尊重和保护。沈杰和刘曦意外死亡后,他们的父母不仅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也是胚胎最近最大、最倾向性的利益享有者。
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胚胎不能出售、赠送、禁止代孕,但不否认权利人享有胚胎的权利,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根据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法院的判决。沈杰和刘曦在南京鼓楼医院存放的四个冷冻胚胎由父母共同监督和处置。
有人会说,二审法院不怕他们代孕吗?
事实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依法作出判决,但重点不同。至于他们是否会接受代孕,他们仍然是法院判决中的胚胎。只要他们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为什么要管理这么多?
现在四个“胚胎”怎么样?
据媒体报道,2016年12月20日,4名老年人、2名外国代孕机构员工和3名宜兴法院执行法院员工来到鼓楼医院取走冷冻受精胚胎。
2017年12月9日,父母通过一位28岁的老挝代孕母亲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并将其命名为“甜蜜”,这意味着苦涩和快乐。这可能是他们心中最甜蜜的时刻。
“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他也很难过。每个人都有父母的名字,他没有父母的名字。将来一定要告诉他,不要告诉他该怎么办?”孩子的祖父说。
这篇文章是你必须知道的08个案例:无锡胚胎案。本案是中国第一起冷冻胚胎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审法院在法律空白的背景下作出判决,既不违法,也不考虑自然人的伦理,充分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然人权利的尊重,特别是推理部分,真诚,让我们看到冷法律也可以有温暖的人类感情。
另一方面,该案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对“胚胎”性质的认定存在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可以作为一种物体,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然而,现行的民法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至于代孕,代孕是否违法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明确禁止代孕,但从实际行动中我们可以知道,至少在中国,代孕是禁止的,确实有一些复杂合理的考虑。
注:本案的细节来自法院一、二审判决和公共媒体报道。如有虚假信息,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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