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做助孕手术请假 法院认定该单位违法
【说】女工助孕请假,被开除法院认定单位违法
妇女因不孕症需要进行辅助生殖妊娠手术,未经批准向公司申请病假,并以连续旷工为由终止劳动合同。2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劳动争议,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案件回顾】
刘女士于2020年结婚,并于2021年12月加入重庆某建筑标准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工作地点为重庆。由于刘女士患有不孕症,自2022年5月23日起,刘女士向公司请假到医院进行人工妊娠手术检查和住院治疗,并连续三天获批。5月26日,刘女士通过辅助生殖妊娠手术在医院采取卵子,因术后腹胀、进食不良、头晕等情况被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5月27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刘女士休假14天。
在此期间,刘女士未经批准向公司请病假,公司与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被刘女士拒绝。5月30日和6月1日,公司催促刘女士两次返岗,并发出《返岗通知书》。6月13日,刘女士建议休息期满后返岗。6月16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为由,向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刘女士将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庭审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公司认为不孕症不是一种疾病,人工辅助生殖不是女性工人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独立就业的权利,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工人各方面的表现,独立决定就业形式和就业方法。刘女士未经批准请假,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决定解雇。
刘女士认为,作为一名工人,她应该享有平等就业、职业选择和休息的权利。她已经明确告诉公司,她患有不孕症,正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该公司的做法剥夺了她作为女性工人应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自由负责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护自身健康、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不孕症患者有权咨询和治疗不孕症。
最后,法院裁定该公司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王女士停工期间支付工资。
【以案说】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怀孕包括自然怀孕和人工辅助生殖怀孕,人工辅助生殖怀孕必须需要一定的治疗和康复期。
妇女生育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的权利和自由,也关系到国家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全社会有义务鼓励和保护妇女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作为企业,要积极营造友好的生育就业环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障妇女生育权的行使。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具体来说,公司认为不孕症不是一种疾病,人工辅助生殖不属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这是狭隘和错误的,应该依法纠正。”。
(工人日报记者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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