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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女儿不是自己的,男人坚持要抢监护权,最后的结果是...

2019年6月初,林婷和江华结婚,两人申请离婚,但江华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必须抢劫监护权。而林婷则认为小雨不是江华自己的孩子,拒绝江华抚养,探望小雨。这必须从小雨的出生开始。原来小雨是两个人通过供精助孕技术生的宝宝。小雨的父亲江华没有生育能力,与小雨没有生物学血缘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监护权呢?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如此特殊的离婚案件。

他和她都想要

试管婴儿的监护权

林婷(化名)和江(化名)住在湖南常德汉寿县,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

医院的一次检查让江华心凉了一半——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和林婷一直想要爱的结晶。医院确诊江华后,他们多次讨论,最终同意通过医疗手段培养试管婴儿。

这对夫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久之后,林婷成功怀孕,并于2017年8月成功分娩。

由于性格差异,夫妻关系不和,林婷和江华在小雨后一直在为各种家庭琐事争吵,最终他们的婚姻结束了。2019年6月初,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在审判中,林婷和江华对是否离婚没有异议,但他们对父亲江华是否可以探视和抚养孩子有严重的分歧。

“我和江华有很大的矛盾。我想小雨跟着江华,他不会好好对待小雨。”对于小雨,林婷希望获得小雨的监护权,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监护费。

在审判过程中,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她认为,从生物学上讲,江华和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雨不是江华的亲生孩子。此后,林婷和她的家人甚至拒绝抚养和探望小雨。

和林婷一样,江华也同意离婚,也希望得到小雨的监护权。两年来,江华是小雨的父亲,也是小雨法律的父亲。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特别珍惜孩子小雨。

夫妻双方都同意

试管婴儿被视为婚生子

不可否认,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患有不孕症的夫妇也可以有自己的孩子。但这确实有道德、法律和其他问题值得思考。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的情况了。

据法官介绍,此前,常德市另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遇到了人工辅助生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抚养问题,其中一人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如何确定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只要夫妻双方都是合法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生育子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夫妻双方都是试管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视为婚生子女。

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幸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一个愿意支持的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本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劝说林婷和江华,以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促使林婷在抚养和探视小雨的问题上理解江华。

最后,两人最近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婷、江华同意离婚;小雨4岁前由母亲抚养,4岁至10岁由父亲抚养,10岁后由小雨决定和谁住在一起。

网友评论

对此,有网友认为对女方不公平。

夏辉:为什么女人只能抚养4年,男人可以抚养6年,不公平,歧视女人!最困难的时间是母亲带,容易带给父亲,什么调解!!!如果你不喜欢它,不要喷它

海燕:离婚两年后,孩子给母亲,两年后孩子上小学,然后给父亲,六年,然后让孩子选择和谁在一起,这个选择也需要说。

亚:四年后,男方带着,孩子根本不记得妈妈了。在接下来的六年里,我基本上决定和父亲在一起。真可笑。

而且还有网友点赞!

易:你真的明白离婚妇女想依靠生物基因垄断儿童小学优势抚养父亲是培养父子关系,使父亲没有生物基因优势可以建立亲子联系是让孩子没有失去父亲的感觉,孩子无论父亲抚养多久不能认出他的母亲法院判决是善意的。

娜娜:试管婴儿是因为父亲没有生育能力,所以他应该特别想要一个孩子。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他也可以(也可以)把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长大。这个女人不让探视是不合理的。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但是如果父母离婚,孩子该去哪里呢?实际上,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标准的答案。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获悉,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月至5月,共审理了293起赡养纠纷案件,其中赡养纠纷案件的变更占赡养纠纷案件总数的12%。

父亲要求抚养子女的案件占22%,父亲要求抚养子女的案件占11%,母亲要求抚养子女的案件占33%,母亲要求抚养子女的案件占34%。

由此可见,孩子和谁已经成为父母离婚面临的一大难题。面对离婚夫妇抚养孩子的问题,我们可能不得不从父母的初衷出发。

夫妻离婚,父母轮流带着

孔某(男)和胡某(女)在广州婚姻期间生下了儿子小强和女儿小丽。2016年,胡某与孔某发生离婚纠纷,法院裁定小强由丈夫孔某抚养,小李由妻子胡某抚养。在孩子18岁之前,双方各自承担所养子女的抚养费。胡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两名已婚子女由其抚养。孔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18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期间,胡和孔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在法庭上,双方都指责对方不关心孩子,并表示他们的儿子和女儿不愿意分开。

经过多维调解,办法官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设计了调解方案。也就是说,离婚后,结婚的儿子小强和结婚的女儿小李由孔和胡共同抚养。其中,胡负责每学年上学期、寒假和暑假的上半部分;孔负责每学年下学期、寒假和暑假的下半部分。每年农历新年30晚,双方轮流带孩子过节。

其余的假期由双方另行协商。小强、小李变更学校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在一方接受抚养期间,另一方可以在提前通知并获得同意后随时参观。双方分别承担抚养费,直到子女年满18岁。

上述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名未成年人得到了妥善的抚养安排。

那么,监护权应该属于谁,法院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衡量监护权归谁的最大出发点是未成年子女本身,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一般来说,经济实力是一个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实力强的人更有可能获得监护权。

法院将考虑父亲或母亲是否愿意抚养和照顾孩子、经济状况、工作状况、住房条件、未成年子女本身。如果父母工作特别忙,经常出差,陪伴和教育孩子的时间肯定会更少,获得监护权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孩子现在和谁住在一起,通常由谁照顾,在哪里上学,也应该考虑,不应该改变当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因为孩子相对较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规定,孩子通常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对于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来说,他们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是非常重要的。

监护权确定后,

有可能改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将支持当事人在几种情况下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

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同居,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父母之间的冲突不应该

转移到孩子身上

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普遍忽视孩子在父母离婚中的不安情绪和心理咨询,简单粗暴地中断孩子的情感需求。一些父母以虐待、责备孩子或诽谤、虐待对方的形式将负面情绪转移和发泄给孩子;甚至有些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也把孩子视为筹码和附属品,作为分割财产、获得高抚养费或威胁报复对方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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