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家医院拒绝返还胚胎,成为被告!
胚胎承载着
夫妻双方的感情
在医院冷冻的胚胎
当事人能要求医院退货吗?
案情回顾
张某(妻子)、李(丈夫)夫妻因婚后未生育去医院助孕。与医院协商后,张、李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合同治疗协议》。
协议签订当天,张向医院支付了诊疗费,并开始接受治疗。医院获得3个可移植胚胎后,将3个胚胎冷冻备用。同年10月和11月,医院分两次移植1个胚胎。张没有成功怀孕。从那以后,胚胎移植就没有进行了,剩下的冷冻胚胎1枚1管仍然存放在医院里。由于张没有成功怀孕,双方签署了终止确认的协议。对于剩余的冷冻胚胎,张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并与医院协商返还胚胎。
张某认为
医院两次胚胎移植都没有成功,剩下一个胚胎应该归还,以便更换医院进行手术。
医院认为
冷冻胚胎的转移、接收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技术条件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医疗机构有相应的设备、技术和制度流程,以确保冷冻胚胎的安全。患者自行保存和转移可能会给胚胎带来风险,因此拒绝返回。
法院审理
经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夫妇在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有生命的可能性,胚胎的形成来自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包括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自然享有胚胎的独家权利;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也不违反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的理由;
第三,冷冻胚胎在转移和储存过程中需要具体的技术手段来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审判中解释,原告表示将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转移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明确表示不会采取非法代孕继续生殖胚胎。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被告医院将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退还原告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百六十二条
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材料;保管期限约定的,保管人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材料。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类健康、伦理道德或者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医疗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法官提醒
合法夫妻通过辅助生殖治疗
为了达到生育的目的
应得到肯定
但涉案胚胎的保存、监督和处置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转移: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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