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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助孕请假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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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不孕去医院取卵助孕,休假14天被开除

2021年12月1日,叶若衣入职建研公司,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当天,叶若衣学习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旷工连续两天或者年累计三天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叶若衣于2020年结婚,2021年中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是不孕症患者。

叶若衣于2022年5月19日向公司请假辅助生殖辅助妊娠治疗,医院建议休假一天。

叶若衣于2022年5月23日前往医院辅助生殖助孕,医院为叶若衣开药,建议休假一天。

叶若衣于2022年5月24日前往医院进行胚胎培养,医院建议休假2天。

2022年5月26日,叶若衣前往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辅助妊娠手术。由于患者腹胀、进食不良和头晕,医院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医院需要观察并于2022年5月27日颁发诊断证书,建议休假14天。

叶若衣于2022年5月26日未经批准向公司请假。

2022年5月30日和6月1日,公司两次催促叶若衣返岗,并向叶若衣发出《返岗通知书》。6月13日,叶若衣在医嘱休息期满后返岗。

2022年6月16日,公司根据《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叶若衣5月26日至6月10日未到岗为由,向叶若衣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年7月中旬,叶若衣成功怀孕。

叶若衣认为该公司非法解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公司意见:自2022年5月23日起,叶若衣先后到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即通常称为体外受精手术、促排卵治疗、取卵取精胚胎移植手术,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病假类别或疾病类别,因此叶若衣从2022年5月23日起请病假,叶若衣请假应经单位批准,旷工合理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解除与叶若衣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公司以叶若衣旷工为由解除与叶若衣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反映了叶若衣作为女性的生育权、员工的劳动权以及公司作为企业的劳动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法院逐一评论如下:

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包括公民自由负责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以及保护自身健康、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因此,患有不孕症的叶若衣有权咨询和治疗不孕症。

同时,叶若衣作为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女性,她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作为企业,依法享有独立就业的权利。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的表现,独立决定就业形式、就业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等,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自然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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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明确告知不孕症患者在人工辅助生殖中,仍然缺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涉及员工生育权、劳动权和企业就业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公司解雇叶若衣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的,有三个原因:

1、诚然,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女性员工的生育权自然大于企业的就业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这里的怀孕包括自然怀孕和人工辅助生殖。人工辅助生殖和怀孕必须需要一定的治疗和康复期。女性不能剥夺妇女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不能说女性属于不孕症患者需要服从企业的安排,只能在企业同意期内,如果企业不同意不能独立进行人工辅助生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拒绝给叶若衣休假,并在知道叶若衣是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解雇叶若衣是不合适的;

2、叶若衣出生于1991年8月,2022年5月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他已经30多岁了。对于女性来说,他们已经属于晚生晚育的年龄。如果他们在这个年龄不及时分娩,将来生孩子可能会有更高的健康风险,老年妇女生孩子的健康风险也更高,不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生育政策;

3、女性员工的出生不仅是女性员工自身的重大事件,也是一个家庭的重大事件。这也是一个关系到一个国家和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的重大事件。全社会有义务鼓励和保护妇女的出生权,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作为一个企业,应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来保护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里的工作条件自然包括企业有义务保护不孕妇女获得治疗和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狭隘而错误地理解和理解了妇女的生育能力,认为不孕症不是一种疾病,人工辅助生殖不属于妇女工人的特殊保护,这是错误的,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开除叶若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认可,公司应及时恢复与叶若衣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与叶若衣叶若衣的劳动关系,双方自2022年6月17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自2022年6月17日起,公司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叶若衣叶若衣的工资,直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22)渝0108民初24122号(当事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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