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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出炉
各市、州、县卫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卫生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和保护孕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等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由具有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助产技术配置,确保母婴安全,确保服务的可及性。
第五条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应当有两个助产机构。偏远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培训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立、审批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辖区内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和验证管理。
第九条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规范孕产期、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妇专项管理、分娩助产、危重治疗;
(3)倡导和实施母乳喂养。为孕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医学指导和咨询;
(4)及时识别超出助产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妇,并转诊至危重孕妇治疗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孕妇治疗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受高危孕妇转诊,开展抢救工作;
(5)负责或参与本地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调查和评估;
(6)负责新生儿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和转诊,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标本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
(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
(八)负责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
(九)开展孕产期应用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科人员的实习和培训任务;
(10)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专业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孕妇在急产等特殊情况下进行急救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并记录在信用体系中。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助产机构应当具备母婴监测、常规助产技术、危重治疗技术等助产基本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实施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制度、高危孕妇项目管理制度、急危重治疗制度、孕妇死亡案例报告制度和访谈通知制度,加强高危孕妇的五色管理。筛查所有孕妇的危险因素,严格执行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孕妇的分娩,对高危孕妇进行筛查、登记、随访、转诊,及时将高危孕妇安全转移到危重孕妇治疗中心住院分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负责正常、高危孕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并负责咨询、人员学习、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各级危重孕妇治疗中心负责危重复杂疑难孕妇的分娩和治疗,建立孕妇抢救的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应资质的助产机构,应当按照产前筛查和产前筛查的有关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助产机构应当开展安全分娩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第十九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进行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第二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价体系,建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培训、医院内外疑难危重病例的咨询和抢救,预防和减少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助产机构应当在分娩过程中建立儿科与产科的合作机制,提高新生儿的治疗能力,减少新生儿的死亡。
第二十二条医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确书写产科住院病历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助产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住院分娩、新生儿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和报告,并进行死亡审查。
第二十六条助产机构应当根据《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助产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申请要求等有关管理规定,并在相关场所张贴申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属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卫生计生规定〔2018〕同时废除1号)。
1.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2.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生版)
3.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护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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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jw.hubei.gov.cn/zfxxgk/zc/gfwj/202307/t20230705_4733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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