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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委员会最新发布了疫情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
疫情期间孕产妇疾病的诊治规范来了,赶紧来看看吧!
近日,国家卫生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的通知》。以下是原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护工作,确保母婴安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管理
积极引导孕妇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
1、地方政府应指导助产科机构加强医院意识防治,根据医院情况,尽可能为产科门诊和病房创造独立的出入口渠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室感觉防治要求。
2、助产机构应通过微信,APP、通过电话、视频、在线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家庭保护。
3、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前检查时间。对于妊娠并发症、并发症等高危孕妇,指导她们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并及时就医。
4、指导孕妇正确识别和处理分娩迹象,及时到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原备案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指定医院的孕妇应尽快做出合理安排,协调产前检查和分娩机构的实施,及时通知人员,确保联系。
严格做好发热孕妇的治疗管理工作
1、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2、助产机构应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并由专人指导发热孕妇到发热门诊。
3、发热门诊应对发热孕妇进行调查。能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妇,可转到普通门诊就诊。疑似或确诊孕妇,应按规定尽快转诊到指定医院。严禁允许疑似或确诊孕妇自行转诊。
4、助产机构应严格执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全面评估孕妇健康状况,实施高危孕妇专项管理。
有效保障疑似、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各地应当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数量和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治疗能力强的助产机构作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指定医院(以下简称“孕产妇指定医院”),优先确保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治疗。孕产妇指定医院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孕产妇指定医院应有效地为疑似孕产妇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指定医院产科应设置隔离病房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确保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以满足疑似孕产妇和确诊孕产妇的服务需求。
3、如果孕妇在转诊到指定医院之前已经开始或急需终止妊娠,医疗机构应采取隔离和保护措施,及时评估产妇分娩后的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移到指定医院实施后续治疗措施。
4、各地应成立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小组,指导辖区内危重感染孕妇的治疗。
加强对怀疑和感染孕产妇的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治疗
1、加强产儿科合作,产科应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
2、对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恢复的孕妇,暂停母乳喂养。
3、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一般情况良好的,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房。
疑似感染产妇连续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房,实施母婴室或家庭护理;母亲核酸检测为阳性的,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达到14天。
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至少在隔离观察病房观察14天。
4、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反应不良、呼吸困难、发热或其他严重临床表现的,应及时转入新生儿治疗能力强的指定医院。
5、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移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转移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家卫生办公室医疗信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地要提高政治地位,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优先保障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坚持母婴安全底线。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际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孕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协调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材料到位,做好医院意识的防治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助产机构、指定机构、危重治疗中心之间的流程畅通、信息连接、转移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协调和管理。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8日
孕妇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易感人群。为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孕妇疾病治疗和安全助产。
通知对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积极引导孕妇做好孕产期保护和保健工作。地方助产机构应加强医院意识的防治,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妇合理安排产前检查时间,及时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二是严格管理发热孕妇。各地应当在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助产机构应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应对发热孕妇进行调查。对疑似或确诊孕妇,应按规定尽快转诊到指定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的孕妇自行转诊。助产机构应当实施高危孕妇专项管理。三是切实保障疑似孕产妇产前检查和确诊安全助产服务。各地应当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数量和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一批综合治疗能力强的助产机构作为孕产妇指定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孕产妇的治疗和诊断。孕产妇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孕产妇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和安全助产服务。机构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妇的治疗工作。四是加强疑似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治疗。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的产妇分娩,应加强产儿科合作。对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后进行分类管理。有严重临床表现的,应及时转入新生儿治疗能力强的指定医院。
此外,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提高政治地位,坚持母婴安全底线,完善实际工作计划,确保医疗资源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助产机构、指定机构、危重治疗中心之间的流程畅通、信息连接、转移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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