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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投资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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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移民怎么证明资金来源

  申请美国移民是一件比较繁琐的事情,申请过程中有无数材料需要准备和证明,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资金来源的证明,如果你不知道,就跟着的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营利分红

  随着近年来私营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壮大,私营企业主通过公司营利而获得的红利份额,逐渐成为了美国投资移民的最常见的合法资金来源。但这之中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营利了,但是没有分红,私营企业主就不能用这笔钱来进行投资移民。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那么企业主也可以通过向公司借款,并用自己在公司所占的未分配利润偿还的方式来证明自己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二、工资收入包括奖金

  这类方式比较适用于高级的工薪阶层,比如高管。美国移民局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最近5年的报税记录,以证明投资款的合法途径。因此,申请人需要准备最近五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银行记录等。

   

三、赠与

  这类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在中国,有很多父母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办法移民,但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工作种种原因,都希望子女能够走出国门,所以,就会让孩子做主申请人,而大多数子女自身的财产并不足以支付50万美金的投资款,这种情况下,父母、亲朋就会以赠与的方式把投资款给到孩子。这类赠与所得的投资款需要投资人提供有赠与人签署的赠与合同,还要提供赠与人的财务背景材料,证明赠与人的资金来源途径,包括报税单,工资证明等等,种种手续下来,就基本上相当于赠与人自己申请移民了。另外,投资人还需要出具书面文件来说明赠与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要把这笔钱送给自己。

   

四、继承

  投资人通过继承得来的钱也是可以用做投资移民申请的,但同时,继承者也必须要证明原拥有者是怎么获得这笔钱的。因此,投资人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例如,遗嘱,死亡证书,有关去世者生前的财务背景,投资人和去世者的关系,法院文件,银行证明等等。也会有些申请人的投资款式在好多年以前继承的,证明材料已经丢失或者根本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和其他的亲戚也可以通过证词来证明继承财产的合法来源。

   

五、贷款

  在美国投资移民中,投资人的贷款方式还是以房产抵押居多。美国移民局允许投资人用把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贷款而得到的钱来申请移民。而所有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投资款,投资人就必须提供有关整个抵押贷款的所有文件,例如贷款合同,偿还贷款保证,贷款的银行进账记录等。如果投资人不是向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申请的贷款,那么证明材料还会更加繁琐,贷款方必须证明他贷出的钱是来自合法途径的,也就是说,贷款方也需要出具收入报税单等能够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相关文件。

   六、股票

  股票收益还是比较好用文件来证明的,但是大家也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这些证明文件,如果你选择通过股票收益来证明资金来源,那么就至少需要打印最近五年的对账单。并且,如果当初股票投入的数额比较大,你就还需要出具文件来证明当初投入股市的资金的合法来源。因此,如果材料有缺失,书面证明就会变的相当困难。

   七、投资收益包括房地产买卖

  投资收益也是目前很常见的一种合法资金来源。拿房地产买卖为例吧,结合现在的形势,假如投资人在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或几套房产,那么经过几年的变迁,如今的房价很有可能已经是当年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了,即使变卖一套房产所得的钱也可以轻松满足投资金要求。随着近年来中国房市的火爆,大城市的房子已经是天价,所以对于中国投资人来说,选择这种方式还是很简易易行的。这种方式需要投资人提供的文件都包括:有关房产产权证书和转让的所有文件,以及资金的银行记录等。

   八、在美国挣的钱

  其实,很多投资人都会有一个误区,以为自己的投资款必须是来自于美国境外的,但其实不然,,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法规规定,投资人的投资款不能来自美国,所以,即使是投资人在美国境内通过工作或投资等方式赚到的钱,也是可以用来做投资移民的。当然了,非法工作所得可不能算在内。

二、EB5的6.EB5风险预警

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即是为银行拒绝提供贷款及美国投资者拒绝投资的高风险民间集资项目提供融资渠道。因最终得不到正式绿卡,只有不了解内情的中国投资人参加,欧洲及发达国家早巳没人参加这类项目。据2013年美国联邦统计,美国银行批准贷款的项目就有46.8%三年内资不抵债,这些连银行和美国投资人都不肯放贷的EB5项目,烂尾结果可想而知。
美国联邦移民局(USCIS)2013年5月30日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对EB5投资移民影响最大的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是贷款类EB5项目工作位置计算隐患重重,其二是大量建筑类工作不再被纳入工作位置计算。另外移民局已明确规定以租赁或出售房产为主的EB5项目不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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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位置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投资人即使已获得临时绿卡(I-526),正式绿卡(I-829)也会在终审时被拒。
一.贷款债券类项目风险
EB-5债券,贷款项目的风险之高远远超出一般的投资项目,对于EB5投资人来说,面临着绿卡被拒和资金三角债的双重最高风险,申请正式绿卡I-829均被拒,原因如下:
1.层层转贷成多角债,EB5绿卡、还款均无保障:
EB-5债券,贷款项目有一个共性,就是这些项目看上去阵势强盛,参与方众多,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使EB5投资人会因此错误地低估绿卡被拒和资金三角债的双重最高风险。美国联邦移民局(USCIS)因此专门进行了规范。
这类贷款的模式是层层转贷,结构比国内的三角债还繁琐。由于收到投资款的公司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只是将投资款层层转贷给一家或多家公司,这些公司收到贷款后,再进行多层股权转换,每个股东都想方设法侵占贷款变为己有。最终就形成了说不清,理还乱的多角债关系。无论是基建项目、大楼建造还是社区建设等等,具体哪部分是EB-5投资款建的就是上法庭都无法判定。再追款打官司就更难想向。
EB-5债券,贷款项目都没有地产等实质性资产抵押,只是毫无信用度的项目方给投资人一张保证合同作担保,届时只要其中一家或数家公司关闭,投资人就会被典型的三角债所困,收款公司与用款公司相互推诿,项目烂尾之外,绿卡更无法申请成功。
2.移民局无法判断工作位置人数,造成EB5绿卡申请失败:
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批EB5投资人绿卡时的关键指标,就是必须确认该投资人实实在在地产生了10个以上的工作位置岗位。美国国会通过的移民法一再强调,如果工作位置数额不能确认,绿卡就不能获得批准。
移民局对使用债券,贷款项目融资的项目审理特别严厉,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贷款模式使移民局无法清楚判定哪些工作岗位是由EB5投资人贷款产生的。很多项目方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利用繁杂的资金转贷,对产生的工作位置岗位造假、滥竽充数,已经引起移民局的高度警觉。由于多角债模式结构繁琐,移民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分析判断,导致所有过桥贷款或夹层贷款的EB5投资人,都面临超长的审核时间和绿卡终审I-829被拒的结局。
3.美国、欧洲等国投资人对贷款项目避之不及:
贷款项目中的众多美国或欧洲参与方,无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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