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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24-05-19 18:00·燕梳楼
作者 | 燕公子
中国有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实际上,法律也是人制定的,难免会有疏漏之处。而天网的缝隙,往往又被化作陷阱,填满了普通人的血泪与伤痕。
今天要讲的两件事,都与法治有关,与亟需推进的法治变革有关,与千千万万普通人不再同受其害有关。
第一件事,胖猫跳江事件有了最新消息:警方认定谭竹没有犯罪事实,对胖猫家属提告的诈骗案不予立案。
消息来源于胖猫的姐姐,5月19日,胖猫姐姐发声表示,“请原谅我的自私,把结果发出来了,对不起,我想要做一个勇敢的姐姐”。
平心而论,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意外。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暴力事件还是经济纠纷,只要披上婚姻情感关系的外衣,似乎都会陷于难以厘清的泥泞。
但公道自在人心,撇开情感关系,个人认为胖猫案的内核确实无限接近于诈骗。根据法律,诈骗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4.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1点和第4点谭竹都满足,无可争议。现在需要查清的就是谭竹有无以虚构事实来向胖猫骗取钱财。
按照此前网上曝光的双方聊天记录,谭竹有向胖猫承诺今年与其结婚领证,也曾以旅游、打HPV疫苗等理由向胖猫要钱,这些都堪为罪证。
至于胖猫最后一次给谭竹转账注明的“自愿赠予”,完全可视为受害人在长期遭受情感PUA之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了自己的财产”。
至此,4条核心要素全部满足,给谭竹定一个诈骗其实并不为过。
这里给胖猫姐姐一个建议,可以借鉴翟欣欣案中苏享茂家人的“曲线救国法”,先走民事路径,拿到民事判决书后,再以民事调查的事实认定,发起刑事诉讼。
如果不是舆论甚嚣尘上,跳江的胖猫亦不过是众多苦情人之一罢了,在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无数的谭竹正在撒网,无数的胖猫正在江边徘徊,无数相似的事件正在发生。
将谭竹绳之以法,并不能挽回死去的胖猫的生命。但最起码,我们可以此案为契机,树立一个司法典型,开法治之先河,推律令之进益,以此来震慑无数个谭竹,拯救无数个胖猫。
好的律法,功德无量。
再说说第二件事,北京有个名叫张雪峰的律师,近日发“公开信”怒指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违法办案。
其称,自己的当事人李松振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带走到目前已20天,但到现在,都没有人告知李松振到底羁押在什么地方,当然也就无法会见。
而据公安下发的拘留通知书,李松振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被关押在平舆县看守所,但张雪峰去看守所会见时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个人。
张雪峰在刑警大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之间来回奔走,却都被像踢皮球一样踢了回来。
在奔走途中,他得到一个消息,该案件承办人是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盛一哲。
好不容易联系上盛一哲,结果对方绝口不谈会见之事,反倒一再追问张雪峰如何知道案件承办人是自己。
百般无奈之下,张雪峰怒发《公开信》,搬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给平舆县公安局普法。
他说:
“如今时间过去十天了,也不再等你们对我的胡说八道的敷衍了,因为平舆县检察院多次与你们沟通会见问题你们都不当回事,你们违法成了习惯,谁信你们能合法办案。”
“我们都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但目前你们的行为就是违法‘秘密侦查’,拒不让律师‘会见’已涉嫌违法。”
“我会见李松振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赋予我的权利,包括“专案组”在内没有任何组织可超越法律的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律师我本人会见。”
“谁限制我我就依法控告谁,我不会停止维护我的权利。”
可以看出,面对办案机关违法行为,张雪峰律师的态度非常刚,这是法律给他的底气,但又是谁给了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底气呢?
无论其当事人李松振犯下了什么罪名,在案件未盖棺定论时,其都只是在押嫌疑人,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全国各地,违背程序秘密办案的公安人员大有人在。
办案机关虽手握调查之权,却也绝无凌驾法律的权力,执法者犯法,性质比一般人要更恶劣,此风不正,无以建法治。
连程序正义都保障不了,法治正义只能是一纸空文。
胖猫案与河南平舆办案程序若能拨乱反正,其意义不可谓不深远。
前者告诉人们:人人皆受益于法律。
后者告诉人们:人人皆受制于法律。